(2015)东巍商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伟强、叶敬群与叶敬群、王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强,叶敬群,王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515号原告:陈伟强。委托代理人:李桃梅、赵俊,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敬群。被告:王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强与被告叶敬群、王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伟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