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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伟强、叶敬群与叶敬群、王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强,叶敬群,王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515号原告:陈伟强。委托代理人:李桃梅、赵俊,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敬群。被告:王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强与被告叶敬群、王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伟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