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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行非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甘肃省庆城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与辛广哲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城行非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城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住所地:庆城县庆城镇西道坡。法定代表人焦长会,该所所长。被执行人辛广哲。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城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与被执行人辛广哲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2014)庆城行非执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辛广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城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对甘肃省庆城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甘庆路政罚字(2014)0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由甘肃省庆城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组织实施;辛广哲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辛广哲已主动履行法律文书已判决的义务,此案执结。本院认为,(2014)庆城行非执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城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辛广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城县人民法院(2014)庆城行非执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