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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卢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441号原告:卢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靠,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感情,2010年4月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请要求离婚。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0年4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双方分居至今,原告即诉请要求离婚。现经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仍未到庭应诉。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因被告未到庭,应另案处理为宜。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张官营村村委会证明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被告于2010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无下落,已五年有余。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仍未到庭应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卢某与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国阳代理审判员  司 权代理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得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