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5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金才与梁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才,梁国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021号原告张金才。委托代理人祖水莲,高碑店市五一路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国庆,成年。原告张金才诉被告梁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金才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建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