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常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被 告 人 常 某 某 交 通 肇 事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乾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14日被逮捕,于2015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5)第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凤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9日21时30分,被告人常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韩某某,由东向西行至乾安县公园门口西50米处时,因未确保安全并避让行人,将行人李某撞伤后摩托车摔倒,致乘车人韩某某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乾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行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9日21时30分,被告人常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韩某某,由东向西行至乾安县公园门口西50米处时,因未确保安全并避让行人,将行人李某撞伤后摩托车摔倒,致乘车人韩某某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乾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和解,被告人常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00000元。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李某陈述,2014年8月9日晚,我在公园附近溜达,从道南往道北走,快走到北侧路边时,不知道被什么撞了,在医院醒来时知道被摩托车撞的。2、被告人常某某供述,2014年8月9日晚,我驾驶摩托车接爱人韩某某回家,行驶到公园门口西边时,看见有个人从西向东走,我踩刹车,车就摔倒了,之后什么就不知道了。3、证人杨某证实,2014年8月9日21时30分,我驾车从公园门前巡逻时,看见公园门口西边中间倒着一台摩托车,路上躺着三个人,一个女的和两个男的,都受伤了,就打110报警,120救护车来后把伤者拉到医院。4、证人韩某证实,韩某某是我的女儿,常某某与韩某某是夫妻关系,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从2011年在一起生活的,有个女儿现在3岁,不追究常某某刑事责任了。5、证人孙某某证实,我是常某某的舅舅,常某某驾驶摩托车肇事后到了现场,看见摩托车倒着路上,汽油漏了一地。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常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韩某某无责任。7、道路现场勘查笔录,证明肇事车辆位置。8、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死者韩某某死亡时间和原因。9、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某某准驾车型E,有效期至2017年8月10日。10、车辆买卖协议,常某某于2014年7月7日购买纪某某摩托车,价款人民币13000元。11、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李某经鉴定结论意见,伤害程度为轻伤一级,外伤性癫痫鉴定为九级残。12、到案经过,被告人常某某出院后,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乾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1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常某某犯罪时年满十八周岁。14、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常某某无前科劣迹。综合以上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常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害,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对其可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忠喜审 判 员 刘建国人民陪审员 郑福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