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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8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林国良、欧锦钊与吴锦芳、邓石娣、刘妹仔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875-2号原告林国良、欧锦钊诉被告吴锦芳、邓石娣、刘妹仔、吴桂全、黎桂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因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八页中的第二段“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锦芳、邓石娣、刘妹仔、吴桂全、黎桂荣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原告)。”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锦芳、邓石娣、刘妹仔、吴桂全、黎桂荣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原告)。”审 判 员  罗晓冰审 判 员  陈 睿代理审判员  张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