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8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林国良、欧锦钊与吴锦芳、邓石娣、刘妹仔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875-2号原告林国良、欧锦钊诉被告吴锦芳、邓石娣、刘妹仔、吴桂全、黎桂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因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八页中的第二段“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锦芳、邓石娣、刘妹仔、吴桂全、黎桂荣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原告)。”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锦芳、邓石娣、刘妹仔、吴桂全、黎桂荣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原告)。”审 判 员 罗晓冰审 判 员 陈 睿代理审判员 张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