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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杨喜凤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喜凤,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行初字第28号原告:杨喜凤。委托代理人:林先路。被告: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日夫,镇长。委托代理人:吴基想,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谭程建,韶关市曲江区马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喜凤诉被告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后,报请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韶中法行辖字第12号行政裁定,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同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称:原告经曲江区府(1999)总字0051443号、字第0027号审批,在曲江区马坝镇曲江中学西线公路入口处左边的地块作为原告宅基地,面积121平方米,并于2000年5月在此建好门店使用,但是,由于被告的失职渎职、违法滥用职权,在没有任何告知书和原告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竟然擅自利用职权,勾结当时任村长,直接将原告的121平方米宅基地征走。结果不但被征用,连征地补偿款至今也没有收到分文。显然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实属行政不作为,被告作出如此荒唐的事情,原告并没有授权任何人,被告应对自己的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以及违法行为承担不利后果。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地皮(宅基地)121平方米给原告;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为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石堡村委会塘肚村村民,其在宅基地上建有一层房屋用作门店。2004年期间,因曲江中学建设需要,原告的宅基地被原曲江县人民政府征用,地上房屋被由原曲江县国土资源局、原曲江县建设局、原曲江县马坝镇政府等单位组成的征地拆迁工作组拆除。原告对该起土地行政征收提起的诉讼,应以征地单位为被告。现原告以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属错列被告。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喜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伟清审 判 员  胡 敏人民陪审员  叶灿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