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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刑执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郭峰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刑执字第1237号罪犯郭峰,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郭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12)三刑三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郭峰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郭峰于二〇一二年二月至三月,伙同庞家宝等人以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招工信息为名,将多名被害人骗至三门峡市上村一传销窝点内,实施抢劫4次,抢得财物价值10583元。罪犯郭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5年2月20日,共受表扬4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档次次数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2/2。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郭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刘长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