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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张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张某,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平民镇。原告张某某,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平民镇。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现年24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平民镇。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平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张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张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侵害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张某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张百锁代理审判员  牛 欣人民陪审员  仇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建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