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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秀娟、杨雄策诉被告罗才添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娟,杨雄策,罗才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142号原告(反诉被告):张秀娟,女,汉族,住阳春市春城拥军路。原告(反诉被告):杨雄策,男,住阳春市春城拥军路。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容劲,阳春市司法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罗才添,男,汉族,住广州市大学城外环。委托代理人:罗盛康,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春城。委托代理人:甘扬辉,阳春市法律援助处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娟、杨雄策诉被告罗才添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被告罗才添于2015年1月19日以张秀娟、杨雄策为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原告张秀娟、杨雄策和反诉原告罗才添分别于2015年5月8日和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罗才添的起诉和对张秀娟、杨雄策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娟、杨雄策,反诉原告罗才添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秀娟、杨雄策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罗才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张秀娟、杨雄策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0,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反诉原告罗才添承担。审 判 长  谢克强审 判 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邹明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秋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