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永军与蒋艳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祥民初字第433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5年12月14日。委托代理人段钧,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蒋某某,女,生于1973年9月6日.委托代理人胡文斌,祥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钧、被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文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经被告要求付给其彩礼11000元,2013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原告婚前财产有;康佳21寸彩电一台、格力空调一台、四组组合柜一套。婚后共同购置了组装电脑一台。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也无法沟通。原告在外打工将工资交给被告,用于供养被告的两个女儿及生活开支。被告对原告及原告父母却漠不关心,将原告家人视为外人,毫无家庭的温暖。原被告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告已无法同被告共同生活下去,要求同被告离婚,原告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中的组装电脑归原告所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1000元。被告辩称,原被告均属于再婚,被告带两个女儿到原告家生活,特别珍惜这个新的家庭。被告与原告之间能够相互理解和信任,双方虽然结婚时间不长,但也逐渐建立了夫妻感情,在婚后生活中,因双方急于要一个孩子产生一些误解或者沟通不够,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1000元。原告购买了婚前个人财产(康佳21寸彩电一台、格力空调一台、新飞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四组组合柜一套、电视柜一个)。2013年9月3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购置了组装电脑一台。原被告婚后因生育孩子之事引起矛盾,加之日常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虽然结婚时间较短,但原被告应珍惜双方的感情及组建的家庭。在双方出现矛盾时应及时沟通有效化解。被告蒋某某已认识到自身存在的缺点,且当庭表示愿意同原告齐心协力共同克服家庭矛盾。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之间因生育孩子和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不足以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从有利于家庭和谐的角度出发,本院暂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较为有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原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张 艳陪审员 李春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辰龙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