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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执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贵雪与张焕玲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雪,张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1229号申请执行人:陈贵雪,住贵州省贵定县。委托代理人:王学进,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苑薇,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张焕玲,住广东省兴宁市。陈贵雪与张焕玲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商铺转让费10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2014年7月25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194元,在按比例扣除执行费50元后已将剩余款项7144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的辖区,本院依法委托该院代为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该院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3月24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4月21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已执行回来部分款项并退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12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