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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滕忠棋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滕忠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95号罪犯滕忠棋,男,1982年3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7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滕忠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7027.68元(已赔偿12000元)。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6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2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1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5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21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滕忠棋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因任应急组成员履职计奖5分,2013年2月因在《春芽报》刊稿奖1.5分,2013年5月因任号房组长履职奖1分,2014年3月因在《春芽报》、《心理导航报》刊稿奖1分。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文化教员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22分。2015年4月8日缴纳7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滕忠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8月31日至2026年3月30日止。)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