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2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545号原告:王某,女,1974年11月生,汉族。被告: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方圆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