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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2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545号原告:王某,女,1974年11月生,汉族。被告: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方圆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