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民赵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魏国成诉被告赵全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成,赵全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赵初字第00084号原告魏国成,男,汉族,1957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忠阳,温县司法局温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全干,男,汉族,1963年9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成诉被告赵全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国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魏国成负担。审判员  姚素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文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