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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法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法民初字第306号原告段某,女,汉族,1957年9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告孙某,男,汉族,1960年7月1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原告段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及被告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后因被告经常酗酒找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把当时盖西棚板街28号院房时借的5000元还给被告,被告就同意离婚。这个房是段某孩子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再婚,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因被告经常喝酒,双方多次发生纠纷。2015年4月8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离婚协议书孙某和段某协议离婚,现给我壹仟元,以后不在往来以证孙某2015.4.8号”。段某给付了孙某1000元,后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被告在庭审中称其借的5000元债务已偿还。双方未提供有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原被告双方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又因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并协议有离婚协议书,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系,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有共同债务5000元,但其在庭审中已明确表示该笔债务已偿还,故其要求原告给付5000元债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依法解除原告段某诉被告孙某的婚姻关系。驳回被告孙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朝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