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中法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承德鼎源物流有限公司与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鼎源物流有限公司,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中法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承德鼎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福森,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德忠,董事长。申请人承德鼎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承仲裁字(2014)第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位于赤峰市宁城县境内,特委托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承德市仲裁委员会承仲裁字(2014)第6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东审判员 王建刚审判员 齐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屈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