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修祥、张教群与湖北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利川市谋道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张修祥,张教群,利川市谋道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施州大道258号。法定代表人吕世安,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忠贤,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云逸,系该局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修祥,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教群,农民。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立,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利川市谋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更新村。法定代表人王厚军,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德海,利川市谋道司法所所长。上诉人湖北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为与被上诉人张修祥、张教群、原审被告利川市谋道镇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1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川市人民法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16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利川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段 斌审判员 张成军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继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