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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法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董某亮与余某学、余某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亮,余某学,余某发,杨某六,董某春,董某任,欧某珍,钟某金,朱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董某亮被执行人余某学被执行人余某发被执行人杨某六被执行人董某春被执行人董某任被执行人欧某珍被执行人钟某金被执行人朱某平申请执行人董某亮与被执行人余某学、余某发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有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钟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部分被执行人在服刑,部分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法执字第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左绍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