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民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与赵平、张利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赵平,张利恒,张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37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郑勇,该行行长。被告赵平,女,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张利恒,男,195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张昕,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诉被告赵平、被告张利恒、被告张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三被告名下价值2080000元的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平、被告张利恒、被告张昕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赵平、被告张利恒、被告张昕名下价值人民币2080000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华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