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执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冯健与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健,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259-1号申请执行人:冯健,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住所地:阳江市。负责人:余健财,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法定代表人:劳锦强,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冯健与被执行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城法民二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171956.6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房产、国土、车辆、工商及市各银信等部门,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以上有执行回执为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2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如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