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执字第3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与陈荣毅其他所有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陈荣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虹执字第394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蒋培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鸣生。被执行人陈荣毅,男,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荣毅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义务人陈荣毅返还人民币90万元及违约金,支付案件受理费16,5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荣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旺晟审 判 员 丁 洁代理审判员 陈孝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晓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