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与吴福平、陈利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路支行,吴××,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8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路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陈×,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梁××,该支行职员。被告:吴××,住广东省连州市。被告:陈××,住广东省连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路支行诉被告吴××、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两被告已归还全部逾期贷款及诉讼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路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咏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毅本法律文书于2015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