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行审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杭州瑞仪服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瑞仪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下行审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利平。委托代理人何金龙、杨杰。被执行人杭州瑞仪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征。杭州市下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下城质监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下质监罚字(2014)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杭州瑞仪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以下简称瑞仪公司)的丝绸制品(连衣裙、型号:170∕92A、款号:LX12P9161-C)在“2014年全市被褥、丝绸制品等18种消费品监督抽查”中,经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其“面料耐汗渍色牢度”项目不符合评价要求,被判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经查:该批丝绸服装共20件,每件成本价122.30元,销售价140元。查明该批丝绸服装货值金额2800元,违法所得为354元。瑞仪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不存��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并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伍拾肆元整;2.处该批产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陆佰元整。罚没合计人民币伍仟玖佰伍拾肆元整。下城质监局于2014年12月31日向瑞仪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瑞仪公司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下城质监局催告后仍未履行其缴款义务。2014年4月30日,下政办发(2014)20号《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商质监体制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整合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食安办的职责,组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年7月16日,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下城市场监管局)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2015年5月18日,下城市场监管局向本院申请对瑞仪公司应当缴纳的罚款人民币5954元以及逾期加处的罚款人民币5954元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下城质监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下质监罚字(2014)0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现下城质监局的职责已划入下城市场监管局,其相关权利义务应由下城市场监管局承继,故下城市场监管局有权以申请人身份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下质监罚字(2014)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人民币5954元以及逾期加处的罚款人民币5954元,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王 斌人民陪审员 桂天虹人民陪审员 倪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渭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