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余峰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899号罪犯余峰,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8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峰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25日获监狱“红歌”赛第二名奖1.5分。2012年9月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15.8分。2013年、2014年获评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5.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至2015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