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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鳌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钟大本、董文珠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大本,董文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鳌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钟大本,系被申请人儿子。委托代理人:林岩龙、林小茴,浙江九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董文珠。被申请人代理人:钟美英,系被申请人妻子。申请人钟大本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董文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钟大本称:2014年7月13日,被申请人董文珠因交通事故受伤。2015年4月8日,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董文珠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宣告董文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钟大本为其监护人。申请人当庭变更申请事项为:宣告董文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4月8日作出《司法文书》,鉴定意见如下:被鉴定人董文珠因2014年7月13日交通事故引发“脑外伤所致:器质性智能损害(轻度)”明确,民事行为能力目前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董文珠与代理人钟美英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即申请人钟大本和董丽丝。故对钟大本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董文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黄陈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黄兆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