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马新民与王东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民,王东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580号原告:马新民,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东志,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马新民诉被告王东志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