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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马新民与王东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民,王东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580号原告:马新民,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东志,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马新民诉被告王东志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