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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德才与任启贵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才,男,1964年9月2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任启贵,男,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才与被执行人任启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来民一初字第012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任启贵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申请执行人刘德才饲料款16750元。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杨传宝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1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仲审判员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