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钟元昌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5802308-5,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149号。法定代表人罗建南,理事长。被执行人钟元昌,男,1953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钟元昌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9930.4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武执行字第10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浩审判员刘永雄代理审判员钟伟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钟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