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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朱怀想抢劫罪,朱怀想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怀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00号罪犯朱怀想,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13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怀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怀想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一般;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11.4分。罚金4000元全部缴纳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1.4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积极执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怀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至2015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