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二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北京闽力锐拉链有限公司、安徽省浩缘朋舒雅服饰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浩缘朋舒雅服饰有限公司、苏州浩缘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闽力锐拉链有限公司,安徽省浩缘朋舒雅服饰有限公司,苏州浩缘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239号原告:北京闽力锐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甲1号1-2幢五层528号。法定代表人:张阿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省浩缘朋舒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源潭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松苗,该公司经理。被告:苏州浩缘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伟业路8号339-357号。法定代表人:任英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闽力锐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浩缘朋舒雅服饰有限公司、苏州浩缘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闽力锐拉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浩缘朋舒雅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4377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厂房、设备,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闽力锐拉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省浩缘朋舒雅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4377元期限一年(自2015年5月19日至2016年5月18日)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厂房、设备,期限三年(自2015年5月19日至2018年5月18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盛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代理员熊兰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