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付成龙与尤胜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成龙,尤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400号申请执行人:付成龙,男,1977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尤胜杰,男,1971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事故中队停车场院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尤胜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泗民一初字第00929号、第00930号、第00931号、第009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有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尤胜杰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谦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