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关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敏与童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关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童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关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童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童某系关岭县八德乡某某小学教师,其工资收入通过八德乡信用社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童某在关岭县八德乡信用社的工资收入人民币4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桂雁(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