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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关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敏与童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关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童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关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童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童某系关岭县八德乡某某小学教师,其工资收入通过八德乡信用社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童某在关岭县八德乡信用社的工资收入人民币4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桂雁(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