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马某诉东乡县民政局、第三人覃某民政行政登记一案行政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东乡县民政局,涂再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临行初字第48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1984年9月15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马圩镇马圩村后马组**组。身份证号:3625311984********。被告东乡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周克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玮,律师,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第三人涂再琴,女,汉族,1989年5月11日出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岔河乡关庄村杨柳树组。身份证号:522721989********。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东乡县民政局、第三人涂再琴民政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4月15日向被告东乡县民政局、第三人涂再琴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并依法由审判员李丽雯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双淑琴、万园秀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某某、被告东乡县民政局委托代理人王玮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涂再琴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9年3月27日,被告东乡县民政局根据原告马某某与“涂再琴”的结婚登记申请,为双方颁发了结婚证号为J361029-2011-001660的结婚证,确认原告马某某与“涂再琴”婚姻关系的合法性。被告东乡县民政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两份。证明结婚登记程序合法,被告已尽到依法审查的义务。原告马某某诉称,2011年3月,原告马某某和一名自称叫“涂再琴”的女子经媒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1日,两人一起到被告东乡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涂再琴”和原告生活了几天便逃走了。后被原告抓到并移送至东乡县公安局。经查,此“涂再琴”实名为姜开芝,在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时盗用了第三人涂再琴的身份信息。因被告东乡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审查证明材料时存在瑕疵,导致婚姻登记错误。故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J361029-2011-001660号结婚证。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马某某身份证及户口信息;2、涂再琴询问笔录、真实的身份证、涂再琴户籍证明及户口本、涂再琴在贵州与他人结婚的合法的结婚证3、姜开芝的询问笔录、假涂再琴身份证复印件;姜开芝的户籍证明。4、协议书;5、申请撤销结婚证的申请书,刑事附带民事诉状。6、东乡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7、马某某与假涂再琴的结婚证;9、(2011)永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上述证据证实J361029-2011-001660号结婚证违法,应予撤销。被告东乡县民政局辩称,同意法院撤销J361029-2011-001660结婚证。原因如下:一、被告为原告与“涂再琴”(实名姜开芝)办理结婚登记时,尽了自己的职责。原告马某某与“涂再琴”于2011年3月1日一起到被告处办理婚姻登记,向被告出示了身份证和户口原件,双方也亲笔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签字。被告已经尽到材料审查义务。二、本案的过错是姜开芝所为。姜开芝采取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冒用第三人涂再琴的身份信息制作了所谓的合法身份证和户口本,并实施诈骗行为,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永刑初字第57号对姜开芝诈骗事实已经予以确认。第三人涂再琴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被告对双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本院全部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6日,原告马某某和一名自称叫“涂再琴”的女子经媒人介绍相识,原告支付“涂再琴”彩礼32000元。2011年3月1日,两人一同到被告东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根据双方提交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材料,审查认为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同日为双方颁发了J361029-2011-001660号结婚证。几天后,“涂再琴”无故离家出走。2011年3月12日,原告马某某抓住“涂再琴”并扭送到东乡县公安局。经东乡县公安局讯问发现,“涂再琴”真实姓名是姜开芝,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贵州省人,住贵州省福泉市汪谷乡云雾村上波啰组。2011年1月,姜开芝使用第三人涂再琴的户口本复印件伪造涂再琴的身份证,伙同邓兴发来到东乡县进行骗婚。因姜开芝还盗用“涂再琴”的名字在多地进行骗婚,东乡县公安局将姜开芝诈骗案移送至江西省永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永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其中认定了该名自称叫“涂再琴”实名姜开芝的女子,盗用第三人涂再琴的身份信息,用伪造的身份证、户口簿与原告马某某登记结婚,骗取彩礼。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被告人姜开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的刑事判决。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东乡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审查证明材料时存在瑕疵,导致婚姻登记错误。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J361029-2011-001660号结婚证。本院认为,被告东乡县民政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有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法定职责,系本案适格被告。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审查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件等材料是婚姻登记部门履行婚姻登记职能的必经程序。本案中,原告马某某与“涂再琴”双方提交的身份证件材料齐全,被告已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但受技术条件所限,不能及时识别“涂再琴”提交的身份证件的真伪,被告在颁证行为中没有过错。姜开芝盗用第三人涂再琴的身份信息,用伪造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与原告登记结婚,骗取原告彩礼的诈骗行为,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已予认定。而伪造的身份证件是不能作为婚姻登记的依据,因此,被告为原告马某某与“涂再琴”颁发的J361029-2011-001660号结婚证失去了合法存在的基础,被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东乡县民政局颁发的J361029-2011-001660号结婚证。诉讼费50元,由被告东乡县民政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丽雯人民陪审员 双淑琴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黎蕾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