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394号原告:赵某,女,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于敏,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朴某,男,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刘春林,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