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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394号原告:赵某,女,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于敏,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朴某,男,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刘春林,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