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某辽河油田天都实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辽河油田天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某辽河油田天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16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某辽河油田天都实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劳动报酬45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某辽河油田天都实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4500元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1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泉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