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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康某某,男,被告蔡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审判员  加斌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