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康某某,男,被告蔡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审判员 加斌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