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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桂花与张叶发、张成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花,张叶发,张成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874号原告张桂花,女,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张建宗,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木生,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叶发,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张成文,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花与被告张叶发、张成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花以自愿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9.5元,由原告张桂花负担。审判员  汤才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剑峰附注引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