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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商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通利农机供应有限公司、郑继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长春市通利农机供应有限公司,郑继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商初字第00089号原告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长春市通利农机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美华,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郑继新。原告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通利农机供应有限公司、郑继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64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632元,由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爱华人民陪审员  李 宾人民陪审员  邹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