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商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通利农机供应有限公司、郑继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长春市通利农机供应有限公司,郑继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商初字第00089号原告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长春市通利农机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美华,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郑继新。原告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通利农机供应有限公司、郑继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64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632元,由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爱华人民陪审员 李 宾人民陪审员 邹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