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再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向征与被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水成、张红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向征,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水成,张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再字第0000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向征,男.委托代理人李明伟,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新莉,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太行路**号。法定代表人鲍国利,理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高水成,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红兵,男。再审申请人张向征因与被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水成、张红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温民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向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段爱霞审 判 员 崔瑞民人民陪审员 常三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