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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黄山支行与薛建福、薛福志、韩维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黄山支行,薛建福,薛福志,韩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黄山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李洁,行长。被执行人:薛建福,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执行人:薛福志,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执行人:韩维忠,男,196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黄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薛建福、薛福志、韩维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商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5087.3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7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李嘉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同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