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冠民初字第726号原告陈某,女,农民。被告李某(曾用名李国良),男,无业。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冠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原被告了解不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培养身后夫妻感情。××××年××月××日原告生下大儿子李建飞,××××年××月××日二儿子李建达出生。两个儿子的出生并没有缓解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被告常年外出打工,原告独自在家抚养两个孩子。被告对家庭、对原告母子不管不问,极度不负责任。2013年12月25日,被告从外地回到家就要和原告离婚,并亲笔写下离婚协议书让原告签字。协议书约定两个儿子由被告独自抚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当时原告为了两个年幼的儿子,为了挽救这个家庭,并没有同意离婚。被告自此离家出走,再也没有回家,原被告已分居至今。综上,原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出走最终导致原告也无法挽回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被告直接抚养并独自承担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所述两个孩子的情况属实,现随被告的父母生活。如果离婚,两个孩子均有被告直接抚养并独自承担抚养费。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曾用名李国良。被告李某于××××年××月××日用名李国良与原告陈某在冠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李建飞,于××××年××月××日生育次子李建达。李建飞、李建达现随被告的父母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一份、户籍证明一份、户口登记卡一份及当事人陈述为凭,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一致同意李建飞、李建达均由被告直接抚养并独自承担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和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子李建飞、李建达由被告李某直接抚养并独自承担抚养费。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彦华人民陪审员 张彩敏人民陪审员 路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