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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桂林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曾正红、陈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正红,陈群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520号原告桂林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宾恩建,经理。委托代理人唐荫春,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正红。被告陈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正红、陈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被告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