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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侯玉民、陶正林等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玉民,陶正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423号原告侯玉民,农民。原告陶正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玉民与被告陶正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玉民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黎 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农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