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雷卫林与被告陈华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林,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676号原告雷某林。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林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林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林承担。审 判 员 刘尧舜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罗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