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郴苏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雷卫林与被告陈华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林,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676号原告雷某林。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林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林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林承担。审 判 员  刘尧舜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罗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