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雍建宇与王向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雍建宇,王向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16号申请人雍建宇,男,汉族,1981年4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王向杰,男,汉族,1975年7月28日出生。申请人雍建宇与被申请人王向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5年5月2日被申请人王向杰驾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豫KPT0**号面包车,与申请人王向杰驾驶的无牌号农用车相撞,造成申请人雍建宇受伤及车辆受损。经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申请人王向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要求对豫KPT0**号面包车予以保全,并自愿提供现金1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豫KPT0**号面包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秋美审判员 金广良审判员 陈二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