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371号原告:万某某,男,199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陈道民,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王社花,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万某某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杰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