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执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侯合勇与昆山华明电路板有限公司、昆山市苏俊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合勇,昆山华明电路板有限公司,昆山市苏俊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1384号申请执行人侯合勇。被执行人昆山华明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电路板民营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王德明。被执行人昆山市苏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民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进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侯合勇与被执行人昆山华明电路板有限公司、昆山市苏俊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的(2012)昆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昆山华明电路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侯合勇借款3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及逾期还款利息(以35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7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昆山市苏俊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昆山华明电路板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侯合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侯合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昆山华明电路板有限公司、昆山市苏俊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昆山华明电路板有限公司在本院作被执行人案件共计十三件,涉案标的达37402719元。本院分别依法委托昆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昆山华明电路板有限公司所有的全部机器设备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991290元(详见昆价民鉴(2012)29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及补充回函);委托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及其苏州分公司对昆山华明电路板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昆山市千灯镇华涛路88号的工业厂房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包括房屋室内装修等附属物、无证建筑物材料)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8164437元(详见苏八达国瑞估字(2013)FA1107号评估报告书)。2014年7月29日买受人上海松江飞繁电子有限公司以13225032元竞得上述全部财产。现被执行人昆山华明电路板有限公司名下资产已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本案权利人实得0元(详见本院涉昆山市华明电路板有限公司分配方案)。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昆山华明电路板有限公司名下资产已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本案权利人实得0元,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昆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虞 侠审判员 卞 渊审判员 潘红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宗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