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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上海傲虎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傲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奉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上海傲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英。申请人上海傲虎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12日、出票人为上海金展纸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傲虎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上海奉贤支行、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5月1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傲虎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甘青峰代理审判员  高 磊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