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唐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205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无职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5年1月15日被羁押,2015年1月1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永刚,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4月24日、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彩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刘永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初,被告人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准许证的情况下,从陕西省汉中市购得一批卷烟并托运至仙桃市,准备销售。2015年1月15日晚20时许,唐某在仙桃市纽芬兰酒店附近从车牌号为陕F×××××号客车上卸下这批卷烟时,被仙桃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和仙桃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当场抓获,并将这批卷烟307条(其中黄鹤楼硬珍品卷烟176条、黄鹤楼硬1916卷烟67条、白沙和天下卷烟64条)查获。经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上述香烟均为真品卷烟。经湖北省烟草专卖局价格认定书认定:黄鹤楼硬珍品卷烟零售价为400元/条、黄鹤楼硬1916卷烟零售价为1000元/条、白沙和天下卷烟零售价为1000元/条。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张某、谢某、刘某的证言;抓获经过;仙桃市公安局扣押一般物品清单、移送财物清单、照片;仙桃市烟草专卖局证明一份;湖北省烟草专卖局价格认定书、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报告;户籍信息及被告人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唐某辩称,被查获的香烟和其购买的香烟数额不一致,经查,被告人唐某在侦查阶段对其香烟数额的供述,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及证人刘某的证言,均能证实当场查获唐某非法经营香烟的具体数额,其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购买香烟的数额,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其违法所得金额,应以其购买或销售金额认定,不应按市场零售价认定。经查,仅有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证明其购买香烟的价格,无其他相应证据印证;亦仅有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其之前在被告人唐某手中购买部分香烟的价格,无其他证据能证实此次被告人唐某欲销售的价格。因无法查清被告人唐某销售或者购买香烟的价格,故应按品牌卷烟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其非法经营数额。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唐某从外地购买香烟托运到本地后,被查获。非法经营的行为不仅包括销售的行为,也包括购买的行为,故犯罪已经既遂。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二、对涉案的白沙和天下卷烟64条、黄鹤楼1916卷烟67条、黄鹤楼硬珍品卷烟176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邹容人民陪审员周开新人民陪审员汤家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殷翩翩 搜索“”